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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刑事上诉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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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撤回上拆包括上诉期间内的撤回和上诉期过后的撤回两种形式,是指上诉权人在提出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从而使原上诉行为所产生的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诉讼行为。其一旦发生效力便会引起撤回上诉之人对该案的上诉权的丧失,不能再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与在上诉期间内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示不上诉——又称之为舍弃上诉权一起共同构成上诉权丧失的两大原因。对于撤回上诉,刑事诉讼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在诉讼理论界对于上诉期内的撤回上诉并不存在异议。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3年第3期41-45,共5页 The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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