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股份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首先是原始所有权分化为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过程。国有企业股份化以后,国家对原国有企业财产的原始所有权就转化为国家作为股东对其股票的持有权即股权了。所有权权能中剩下股票持有权、股票转让权、决策投票权和股利索取权四项。股票是财产的价值形式,或者说是一种象征意义的财产,因此持有股票实际上是间接占有财产。同样,股利索取权是一种间接的收益权,股票转让权和决策投票权是一种间接的支配权。投票决策权可以说是"用手来投票",即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会作为财产所有者的,监督和约束企业的活动;而股票转让权则可以说是"用脚来投票",即通过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来约束企业的经济活动。无论是用手来投票,还是用脚来投票。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3年第3期62-63,共2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