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人格责任论人格责任论站在道义责任论的立场上,认为责任是从道义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而非难的根据是存在于行为背后的行为人的人格。人格责任论所言之人格,不同于性格,人格是性格中主体地形成的那一部分,由素质和环境所决定的人的性格不是人格本身。人格责任论在日本,战前由安平政吉、不破武夫所提倡,战后由团藤重光、大琢仁进一步有力地展开。团藤博士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现实化。它不是恰如病的症状那种意义的社会危险性的征表,而是人格的主体性的现实化。犯罪行为不是一定性格的自然。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3年第4期41-46,共6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