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不得不更多地依赖经济合同来维系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没有经济合同,企业将无法进入市场.《经济合同法》虽然为企业在运用经济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当中,提供了一个大家共同遵循的准绳,设立了经济合同运行秩序的共同规则,但是由于我们的法制建设时间不长,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还远远没有成为大多数企业的自觉行为,合同信用意识在生产经营者的头脑中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致使有些经济合同从签订时候起就是无效的。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1993年第2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