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讨论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时,有人或明或暗地主张,在我国现阶段只能实行“公私兼顾”的“合理利己主义”道德原则,他们甚至直接或间接地以费尔巴哈的伦理学为依据。我认为,提出这种主张的同志在理论上恰恰犯了与费尔巴哈相同的错误。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费尔巴哈的利己主义伦理学,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本文的任务是讨论费尔巴哈伦理学的实质、特点及其根本错误。下面先介绍他的伦理学的基本内容。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1993年第5期35-39,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