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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租车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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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3月,杨某经他人介绍向某宾馆商谈旅行车买卖事宜,经协商双方签订租车合同。言明:租金九千元,租期从89年元月至车辆报废为止,租车后,应将车门“某宾馆”等字样涂掉,今后也不准以“某宾馆”名义参加营运,报废后,车辆归宾馆。嗣后,杨某又将该车转售给陈某(未过户),并签订“车辆出售协议”,陈某将买来的车辆投入营运,年检时,陈某找宾馆出具手续办理年检,某宾馆先后出具函件给交警部门要求暂缓年检。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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