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陈某系某贸易公司业务科长,1992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挪用公款100万元归己使用,从中拿出90万元购买了2种未上市的海南港澳股票,其余10万元供其奢华生活所用。1992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听到公司领导正在追查这笔巨款的下落和用途时,一下惊慌失措,即想马上抛售股票收回现款,此时股票价值总额恰好与进价持平。7月15日闻讯而来的检察机关即将股票扣押,但10万元已被陈某挥霍一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0期49-50,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