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使审判制度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发展,有力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笔者认为对传统的审判制度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其核心内容就是要理顺审判者的职、责、权,利之间的关系,而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乃是理顺其关系的必要环节。一、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一)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并为主服务。随着改革形势向纵深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发生,我国的法制必须不断完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1期16-18,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