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额外地增大了法院的王作量,在客观上,一方面相对缩短了法官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利于法官法律素养的提高,另一方面相对缩短了法院审判案件的时间,造成草率结案,办案质量不高。加上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如再设一个调解中心抽调审判人员去做份外工作(律师的工作)——从事经济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工作,更为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法官学习法律业务和审理案件的时间进一步相对缩短,更不利于法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是不利于正确审理案件。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1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