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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市人民法院叶向东来稿认为:没有被赋予审判权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没有存在必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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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额外地增大了法院的王作量,在客观上,一方面相对缩短了法官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利于法官法律素养的提高,另一方面相对缩短了法院审判案件的时间,造成草率结案,办案质量不高。加上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如再设一个调解中心抽调审判人员去做份外工作(律师的工作)——从事经济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工作,更为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法官学习法律业务和审理案件的时间进一步相对缩短,更不利于法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是不利于正确审理案件。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1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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