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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万元票据纠纷应定何种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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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0年12月的一日,某公司出具一张以某银行为收款人面额100万元的转帐支票,收款帐户却是某开发部在该银行的委托贷款户,用途为“委贷”。转帐支票上的记载事项有三点矛盾:(一)收款人与开户行皆是某银行;(二)收款人的户名与收款人的帐号不符;(三)所写用途“委贷”而收款人是某银行,形成付款人某公司与收款人某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次日,某银行将该转帐支票的100万元划入开发部在该行的委托贷款帐户,并按某公司意思为其扣还此前开发部未清偿的贷款75万元,同时扣除此前该银行为开发部垫付的利息9万余元,将剩余的15万余元分两次转入开发部在该行的结算帐户。某公司在出具上述转帐支票后的十多天,委托某银行将100万元贷给某企业,办理了《委托贷款协议书》,因某银行未盖章,委托协议未成立。一年多后,某公司因100万元不能追回,就以开发部的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的某大学“三产”工程部、某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100万元。这起巨额经济纠纷定何种案由,探究中有四种意见:
作者 李济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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