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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公房“暂住说”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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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案件中,关于住房问題夫妻双方争执不下,是常有的事。这一问题,早已引起我们的注意,在实践当中处理好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实际中,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住房问题的房屋所有权的角度看,其争执的主要是公房。所谓公房,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某国家机关,企事位单位,或某集体组织。双方争执不下的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也就是居住权。
作者 王福旭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8期28-29,25,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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