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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二元罪因罪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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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犯罪原因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一种由前者而产生后者的相应关系。对犯罪原因的科学认识的进程,就决定了对刑事责任的科学认识的进程。从刑事古典学派的个人“意志自由论”到刑事人类学派的个人“生来犯罪论”,都是犯罪原因的一元论。前者一元在个体的意志决定,后者一元在个体的生来决定。其共同点都认为犯罪原因只来自于个体本身。因此,刑事责任也只归罪于个体的本身了。然而刑事社会学派(指最高盛誉享有者李斯特)既从社会整体寻找到犯罪的原因,总结出了犯罪是由个人的原因加上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即“二因论”。
作者 夏吉先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9期14-15,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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