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票据制度自身的特点和保护票据流通安全的立法主旨,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无权代理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如统一汇票本票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在汇票上签名代理他人而实无代理权者,即受拘束而成为汇票当事人。台湾票据法第10条规定: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上责任。代理人逾越权限时,就其权限外部分亦应自负票据上责任。我国学者也多持这种观点。这种归责方法作一般性原则运用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并无不妥,但在出现票据行为的表见代理场合,此固守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违票据法的主旨,于票据流通不利。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9期18-20,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