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倡盛的景象,伴随而来的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且错综复杂。不久前,浙江余姚市工业品市场经营部(简称:经营部)与江苏无锡市化工轻工公司物资供应站(简称;供应站)因购销合同贷款发生纠纷,浙江余姚市丰南信用社(简称;丰南信用社)被卷入进去。本案案情奇特、典型。在这里,值得探究的是:丰南信用社应否构成共同被告?如何正确地理解《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关于“恶意串通”的内涵?本案引伸出的法律问题发人深省,欢迎大家展开讨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48-49,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