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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66条之不足及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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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作者 王维克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96-98,共3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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