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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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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作者 于伟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67-71,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法律出版社,1982.

同被引文献61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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