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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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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科技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社会必要劳动来确定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看科技商品本身到底是否有价值,当然我们可以说当我们指称它为科技商品时,这本身就应该包含有价值属性的指称,但这不能作为我们立论的依据。商品的价值成立条件即为“一个使用价值或财物,只是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其中,所以有个价值。”而作为科技劳动的产品,它明显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的产物。
作者 郑雨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哲学系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59-62,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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