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为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而设定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是现代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手段。国际环境条约与一般国际条约有共同之处,适用于一般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要求,同样为新型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适用,但国际环境条约也有其明显的特点。第一、国际环境条约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国际环境条约是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国际规范,而保护人类环境几乎都要涉及到物理、化学、生物、生态、遗传工程等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国际环境条约除了规定通常的国家行为的法律规范外,还包含大量的技术条款,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鉴别、环境容量测算、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对机器、设施、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类产品的工艺要求等。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1期93-98,共6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