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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应分立二种罪名——兼论设立玩弄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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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和强迫妇女卖淫才算得上是侵犯妇女的性权利,而同样以寻找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的侮辱妇女的行为,则只作为侵犯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共同准则”的流氓罪的一种类型来定罪,这种定罪观点值得商榷。
作者 何锡海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1期66-68,125,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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