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行政法律责任形式,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受托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与行政法律责任并非同一概念。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2期48-50,103,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