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该条第三款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在学理上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4期32-35,141,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