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贯彻集体主义原则的前提王联斌一、集体必须是一个真实的集体,并不断提高其真实度。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真实的集体”的阐述中可以看出,真实的集体最基本、最显著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我国虽然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还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但作为整体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集体,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我国现实的集体具有真实性。当然,它今天还未完全达到纯“自由联合体”式的理想化集体水平,可以说是一种“准理想化”的集体。因为,除生产资料还未完全达到单一公有制的水平外,还存在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等。这些可称作集体中的虚假成分,由于这些虚假成分的存在,或多或少地给集体主义原则的贯彻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克服这些虚假成分,不断提高现实集体的真实度,乃是贯彻集体主义原则的应有之义。二、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从立法角度保证集体主义原则的有效贯彻。首先从法律上保证真实集体的存在和发展: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打击和消除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腐败现象;保证企业竞争的平等权利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保证集体与个人双向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保证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任何侵犯。三、现实集体的法人代表必须具有集体主义的道德人格。
出处
《哲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8期35-35,共1页
Philosophical Tre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