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也像其他两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与商标权,从封建社会产生起,由于表现为某一地域统治者特许的专有权,因而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现代社会,版权的许多方面,包括客体、主体、权利限制等等,均发生了许多变化。而“地域性”特点,则仍然保留着。版权只能依一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产生;又只有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才有效。一个多世纪以前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曾给国际范围内的跨国版权保护打开了大门。不过,“跨国版权保护”或“
出处
《中国图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48-50,共3页
China Book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