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市场秩序与民法本质,曾一度被误解、被混淆,因而,自由与效益,这两个使市场得以形成,民法得以获得其合理性的价值观念,也一度被弱化或被废黜了。本文试图借市场与民法的传统理论,重申这两个观念的本来意义,并通过对现行民法制度某些实例分析说明,由于现行民法缺乏这两个观念,它将不能有效地满足市场秩序的需要。作者建议确立这两个观念作为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借此评析现行民法制度,达到完善我国民法,为市场秩序服务的目的。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10-17,共8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