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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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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国务院也曾多次三令五申制止平调、侵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但是,这种现象屡有发生,有的部门借行业归口或组建企业集团无偿划走、平调集休资产;有的部门借审批计划项目、供应原材料为由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
出处 《中国集体工业》 1993年第1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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