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外国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的介入有两种类型:政府直接生产和政府间接生产.前者分为三种:中央政府直接经营、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和地方公共团体经营.后者分为六种;签订合同、授与经营权、经济资助、政府参股、法律保护私人进入和社会自愿服务.根据外国经验,我国在公共产品生产中,适当地扩大政府的间接生产,是很必要的.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1993年第5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