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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教:塑造现代法观念的一条思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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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上古时有“礼”、“刑”而无“法”,就是说只有一套评判人们言行是非的标准,没有第二套。出乎礼入乎刑,礼去刑取,便是最理想的境界。自李悝《法经》以后,“法”这一套新的评判标准从“礼”中分离出来,“刑”成为“法”的附设手段。这时便有了两套评判标准。“礼”和“法”的矛盾在春秋末及战国时期表现得异常激烈,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倾向仍主张“为国以礼”、“以礼为教”,竭力贬低“法”的作用;以法家为代表的激进倾向则竭力贬低礼教,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教”。结果是汉以后的儒法合流,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
作者 范忠信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1993年第5期77-79,共3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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