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高校因变态心理影响而导致凶杀、伤害、盗窃和流氓等刑事、治安案件屡有发生,给高校造成一定危害。所谓“变态心理”,学术界说法不一,一般认为是指人格畸形发展、离开正常范围,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心理和异常行为表现。据西方一些学者的研究,在违法犯罪者中,变态人格的比例相当高,特别是习惯性累犯及早发犯罪者中具有变态人格的比例几乎占50%以上。我国公安、司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初步统计表明。
出处
《高校教育管理》
1993年第1期114-115,113,共3页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