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改变”的涵义和性质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简称“改变”),是指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否定的行为。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作了原则规定。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改变”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时,“改变”表现为对原具体行为的撤销或者变更。第二,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时,“改变”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55-58,共4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