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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表现形式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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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一命题在著作权理论与立法中都已成定论,无可置疑。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抽象存在的思想内容与具体存在的表现形式的统一。著作权法对于作品中的思想内容不予过问而只保护其表现的形式,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才是著作权利的确切的客体而成为著作入主张权利的依托。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和理解作品的表现形式在著作权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作者 吕彦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39-41,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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