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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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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缺陷和消极后果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该规定中出现了“不可抗力”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两个概念。《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作了定义性规定。即:“是指不能预见。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63-64,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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