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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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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应为其公务员的过错行为负责”是1873年法国审理“布朗哥”一案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由此揭开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序幕。此后,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另一些国家在宪法或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等)中对国家赔偿责任作出一般性规定,以调整因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关系。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赔偿法,但有关国家赔偿的规范早已存在。1954年、1982年颁布的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确认了国家赔偿责任,其121条规定:“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1992年第6期48-54,共7页 Jiang-huai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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