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实践范畴为基础,通过阐释“类”的认识论意义,探讨概念的普遍性问题。“类”不是纯粹客观的东西,而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类”中包含着主观与客观、普遍与特殊、无限与有限、同一与差别等种种矛盾。辩证法要求不把概念的普遍性理解为抽象的共同点,但这只有在以实践观点理解了“类”,并以辩证观点理解了普遍与特殊、抽象与具体这些范畴之后才能做到。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2年第3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