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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概念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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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实践范畴为基础,通过阐释“类”的认识论意义,探讨概念的普遍性问题。“类”不是纯粹客观的东西,而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类”中包含着主观与客观、普遍与特殊、无限与有限、同一与差别等种种矛盾。辩证法要求不把概念的普遍性理解为抽象的共同点,但这只有在以实践观点理解了“类”,并以辩证观点理解了普遍与特殊、抽象与具体这些范畴之后才能做到。
作者 傅小平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2年第3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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