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的刑罚制度,在因袭封建五刑的同时,又创制了独立于五刑之外的编配法。宋代的编配法有刺面与不刺面之分,凡杖脊、刺面、配役者,谓之刺配,以贷杂犯死罪之命;不文面而流者,谓之编管,多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及“诸罪缘坐家属应编管者”。无论刺配还是编管,皆根据罪之重轻,情之深浅有地里远近之别。宋之编管法,是一种编录名籍,限制人身自由,接受监督管束的方法。在行用中,又与除名、勒停等行政处罚结合并用,成为宋代一个立法详备、行用广泛的新刑种,表现了宋代“自立一王之法”的独具特色。
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2年第3期12-16,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