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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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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指出将人(人与人格)绝对地排斥于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之外的观点,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有悖于客体存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现实。作者从哲学和系统论角度分析,认为主体与客体“并不是有绝对单一和固定不变的意义”,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或者同时一身而二任”,仅仅将人作主体出现,既不符合事实,也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念。
作者 张辉 史小红
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2年第1期6-11,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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