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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论经济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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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立法思想有许多禁区,立法中偏重于制定限制性、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较少注意制定指导性、保护性、鼓励性以及超前性的规范。习惯于只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对待法的问题。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正确对待姓“资”姓“社”的问题,大胆地借鉴人类社会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服务,真正使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8-12,共5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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