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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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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理论的中心环节。其理论结构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近年来,尽管行政行为概念已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所采用,但迄今为止的行政法规范文件对行政行为并未加以界定,行政法学界也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准确地把握行政行为概念的确切内涵,明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主体,是当前行政法学理论完善与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联系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实,对行政行为概念及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行政行为概念诸说行政行为一词,是行政学与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归纳诸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的总称,包括事实的行为和法律的行为。(2)
作者 詹高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律系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1992年第5期40-44,共5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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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

  • 1马克思,恩格斯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90.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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