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议会监察官议会监察官办公室从1809年起就有了。最初设置它是为议会提供一种对所有法官、文官和军官遵守法律和法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手段。议会监察官共4名,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其中1名负责监察官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并决定其活动的主要方向。议会监察官的监督范围包括国家和市的所有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人。然而也有某些例外,监察官不应监督内阁成员、瑞典议会和市议会的议员。每位议会监察官有各自的监督领域。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2年第4期62-65,共4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