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5年7月25日,欧洲共同体部长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定的指令》。1989年11月15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将《指令》变为国内法。1990年1月1日,新的《产品责任法》生效。迄今为止,在德国适用的是作为法官法形成的、以《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译者)第823条及相继条款为根据的产品制造人责任法,该法在新的《产品责任法》生效以后继续适用。新法的适用会在实践中产生一些重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就结果而言并没有人们经常所认为的那样深刻。一、适用范围从《民法典》第823条中发展形成的、以过错为前提的制造人责任,既保护最终消费者的权益,如身体、生命、健康和所有权。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2年第2期13-17,23,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