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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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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宪法依据始自一九○一年,澳大利亚一直是一个联邦国家。各地方政府,即各个州享有充分的公司立法权。联邦政府,即澳大利亚联邦,仅在宪法上对公司享有有限的立法权。在十九世纪,各个彼此分离的殖民地(以后成为联邦各州),以英格兰的公司立法(主要是英国《一八六二年公司法》)为范本,分别制定了公司法。各州公司立法最终在某些重要方面产生了分歧。五十年代末期,一场统一各州立法的运动发展起来,随继通过了统一的立法。然而,有些州后来又背离了这一统一的思想。随后在一九七二至一九七五年这个时期,联邦政府(由具有中央集权趋势的工党掌权)准备以联邦公司立法来代替各州公司立法。该项立法未能在工党下台前得到通过。
机构地区 墨尔本大学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2年第2期24-27,共4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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