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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子女和未尽抚养义务的双亲对被害子女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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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子女因他人违法行为致死时,双亲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在违法致死诉讼中得到伤害赔偿费。非法致死诉讼目前在美国是完全有制定法可依的。美国各州都有非法致死条例。本文将讨论这些条例和适用这些条例裁决的一些案例,旨在确定遗弃子女和对子女不抚养的父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得其子女死亡的赔偿费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不能取得。美国大多数州关于违法致死条例是以(英国)《坎皮尔法》为兰本的。——该法原来是1846年英国制定法,规定父母对因他人违法侵害使其子女死亡时可以起诉请求赔偿。而美国的这些条例都是按死者在世亲人蒙受的损失判给伤害赔偿费。条例一般都指明哪些亲属和死者的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取得赔偿费。所有条例都规定由被指定人取得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如社会损失、配偶权力的损失,陪伴的损失的赔偿。有的条例甚至规定肇事者付出惩罚性伤害赔偿费。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2年第2期32-35,共4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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