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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市地方立法中若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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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实践中,这两种市(省会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难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作者 吕泰峰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律系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CSSCI 1992年第4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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