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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家属参与共同受贿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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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这一规定扩大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是依法打击一般主体参与受贿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条件。
作者 李鑫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CSSCI 1992年第4期68-7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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