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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贯彻《条例》为契机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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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镇集体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去“恢复”集体合作性质、发挥其自身优势。一、在管理机制上,民主管理是集体企业的特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条例》的规定,一是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职工充分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正确行使选举和罢免厂长(经理)权力;
作者 易方
出处 《中国集体工业》 1992年第5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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