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贯彻《条例》讨论民主选举厂长问题时,一些同志连连摇头,很是担心,甚至断言:“非选乱了不可”。问其何因?谓之“职工素质差。”持这种意见的人,大都是企业的上级领导。究其源无非有三:一是这些同志对集体企业的管理深受“二国营”模式的影响,还舍不得丢了委派干部的权力。二是总以为由上级考察、选拔的放心,用起来顺手。三是有些企业过去曾搞过民选厂长,不是选砸了吗? 诚然,过去搞民选的确有“选砸了”的。但“选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过去那套由主管部门委派集体企业领导的办法却有可能导致“只对上级负责、不对职工负责”的现象,产生剥夺职工民主权利、抑制集体企业内在活力的后果。例如,曾有一个平庸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