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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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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业务就其主客体而言分为四种:①本国贷款者、投资者与本国筹资者之间的业务;②本国贷款者、投资者与外国筹资者之间的业务;③外国贷款者、投资者与本国筹资者之间的业务;④外国贷款者、投资者与外国筹资者之间的业务。上述第一种业务为国内业务,后三种业务为国际业务,再细分之,第二、三种业务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在岸业务”,第四种业务为非居民之间的“离岸业务”。与此相适应,金融市场分为国内金融市场。
作者 夏亮
出处 《国际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2期56-60,共5页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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