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存在的基本形式有代表机构和业务机构两种,前者只能从事联络、咨询和信息搜集等非直接盈和利性工作,后者则可从事经批准的以外币表示的任何金融业务。一、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这是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第一家代表处,到1992年3月31日为止,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在我国14个城市设立了218家代表处。按金融机构类型分,银行代表处180家,保险公司代表处16家。
出处
《国际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0期21-24,共4页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