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货物买卖是对外贸易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各国均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来制约其活动。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联合国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了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CISG),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该《公约》集英美法和大陆法有关合同法和买卖法之大成,融合其规则于一体,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最佳法典。我国也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简称《涉外法》)。该法体现了我国涉外立法的特点,既立足于国情和四化建设需要,又充分考虑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公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涉外法》确立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该法第6条规定:“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2年第2期107-113,共7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