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及其理论都将其规定或阐述为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受其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也大多持此观点,认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实施侵权行为的致害人,有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义务。这种根据侵权行为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民法原理》,佟柔主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09—210页)。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并将侵权行为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而没有纳入债权之中,民法学界开始把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来进行研究。但是,仅仅认为这种转变。反映了我国法律确认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民法学》,李由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3页);同时,也仅仅认识到“
出处
《齐鲁学刊》
CSSCI
1992年第5期27-31,共5页
Qilu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