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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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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作者指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在生效、失效时间,溯及力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作者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司法解释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发布”之日,即为司法解释生效之日,对于具有扩张解释法律性质的司法解释,其发布日期应与生效日期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对于大多数司法解释,其溯及力可以按司法解释生效执行后,有关案件是否正在办理或尚未办理为准,对于扩张性解释内容的司法解释,其溯及力则应以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之前或者以后为准。
作者 张军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69-74,共6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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